党员理论学习内容
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》首次明确了党的工作部门的监督责任,第九条将“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”作为党内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;第十六条规定“党的工作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,加强职责范围内党内监督工作,既加强对本机关本单位的内部监督,又强化对本系统的日常监督”。这是《条例》的一个亮点,是党内监督体系和监督制度的重要创新。
党委办公厅、组织部、宣传部、统战部、政法委等工作部门,是党委(党组)的办事机构和职能部门,是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的参与制定者和贯彻执行者,也是党委(党组)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在不同领域的重要承担者和具体体现者,负有推进全面从严治党、对党员干部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政治责任。在实践中存在党的工作部门监督责任缺位问题。有的部门党组织组织涣散、纪律松弛,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坚决、不全面、不到位,甚至变形走样;有的对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重视不够,缺乏真抓实干的具体举措,忽视对本单位本系统的日常管理监督;有的缺乏担当,热衷于当老好人,发现党员干部存在问题不敢提醒、批评、纠正,等小错酿成大过,就推给党委或纪委处理。解决这些问题,必须坚持问题导向,明确责任,健全体制,完善制度,发挥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作用,增强党内监督实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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