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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财产拍卖条例实施细则
有形财产拍卖是国内外拍卖行的主要业务之一。有形财产包括生产资料、初级产品、日用消费品和文物艺术品等具备物质实体的财产。下文是深圳经济特区财产拍卖条例实施细则,欢迎阅读!
深圳经济特区财产拍卖条例实施细则
第一条 根据《深圳经济特区财产拍卖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第八十三条的规定,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第二条 市、区财政部门分别成立公物仓管理机构,负责公物仓的管理工作。
第三条 市、区公物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产的保管、保险和出入库制度。经核查后的每一份《财产接收清单》,均须交接双方签名盖章,并分别报市、区财政部门备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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